全文2535字 | 推薦閱讀時間4mins
文 | 魏玥
随着平台經濟的快速崛起,新就業形态成為了衆多勞動者就業的主要渠道,互聯網催生許多新崗位的誕生,如網約車司機、外賣員、網絡主播等。平台的靈活用工形式導緻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就業方式較為多樣,很多勞動者很難直接認定與與用工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導緻新就業形态勞動糾紛頻發。
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概念界定
2021年7月16日,國家八部委聯合發布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中着重強調了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要依法用工、規範用工、積極承擔用工責任等,并且關注新就業形态勞動者權益保障中的重點問題,包括确定勞動關系的條件、公平就業、勞動報酬标準、勞動安全規範、社會保險制度、職業傷害保障等。與此同時,該《意見》還簡明扼要地指出了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方面的難點問題,指出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需要多方合力提高監管,建立和諧的就業環境。盡管該《意見》中第一次較為全面的對新就業形态勞動者在勞動權益保障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對于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概念界定及涵蓋範圍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筆者基于分析各地對于新就業形态勞動者保護的實踐操作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認為新就業形态勞動者的範圍主要包括:
1.依托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平台”),與平台企業不完全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根據平台規則完成工作和接受勞動管理,獲取報酬的勞動者。
2.依托平台,依法從事個體經營或個人自主利用自己的體力、專業技能等依法從事勞務、咨詢、設計等活動,并取得報酬的勞動者。
3.與平台企業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業務的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完成平台企業、平台、平台内經營者等所賦予工作任務的勞動者。
新就業形态下的勞動關系與傳統勞動關系對比
1.“合作關系”之下實際的嚴格控制
在新就業形态經濟中,區别于傳統企業的用工管理方式,企業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日程規定比較寬松,在外賣、快遞等行業,勞動者多通過自行“接單-完成”獲得勞動報酬,表面上勞動者具有一定的工作安排的權利,與新就業形态企業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在傳統雇傭關系中,雇員被要求服從雇主的行政管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成為勞動法中判定是否确認勞動關系的重要标準。
新就業形态企業與勞動者的關系看似不同以往,但用人單位為實現預期經營成果所采取的控制力卻并未放松。新就業形态企業多依托于互聯網平台進行發展和管理,而且憑借先進的科技手段不斷加強,企業以此為助益,能夠不斷精簡其在工作管理過程中的繁瑣流程,而且憑借高科技算法來對新就業形态中的勞動過程進行控制,同時能夠達到加快績效産出的目的。勞動者對關乎其工作的重要決策難以産生實質意義上的影響力。勞動者接受來自于互聯網平台的任務安排,同時平台對于每一單抽取的費用是固定的,勞動者對于此類關乎工資收入的條款沒有談判和發言權。可見,即使在互聯網平台企業所謂對工作實現雙向控制的背後,仍舊是企業在對影響勞動者工作持續性和收入情形、關系績效産出等進行操控,工人并沒有改變其從屬性的身份和地位。換言之,依托于互聯網平台的相關新就業形态企業通過算法的嚴格控制對于勞動者的控制力和管理力非但沒有減弱,實際上對于勞動者的控制力和管理力反而更強了。
2.新就業形态下勞動用工的從屬性特征明顯
勞動從屬性是判斷雇傭勞動的最本質特征。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創造了大量的靈活就業機會,但這些靈活就業的工作機會大多為低門檻、低收入的工作,而非高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工作,使得在勞動力市場上呈現出大量同質勞動力存在,使得勞動者很容易被替代。這也就使得就業競争更為激烈,面對着較大生存生活壓力之時,平台勞動者不得不在當前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對于平台也就具有更強的經濟依賴性。同時,勞動者的工作指令是由互聯網平台通過嚴密的系統指令方式下達的,可以說,互聯網企業無時無刻不在對平台勞動者下達指令,進行工作指揮。也就是說,互聯網經濟中的勞動者受到的是不亞于傳統企業的嚴格管控,勞動者的人格從屬性從這一角度來看反而表現的更為明顯。
3.新就業形态下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失衡
合作關系中雙方共同利益的實現需要雙方具有相對平等的談判權利,否則合作關系難以形成且無法持續。觀察新就業形态中勞動者與企業的關系,可以發現,兩者之間并非具有平等的權利關系,且在新就業形态企業的運營模式下,勞資權利關系不斷向企業傾斜,勞動者的權利弱勢地位愈加突顯。
新就業形态企業的優勢地位較為明顯。首先,在信息獲取方面,企業能夠掌握獲取有關企業運營的更多信息,與此相對的是平台勞動者可見的零碎的步驟性信息以及簡單的二元選擇操作。依托于互聯網平台的新就業形态企業可以實時獲取更為廣泛的市場需求信息、勞動者的數據、市場競争者的相關情況等。同時,以外賣、快遞等新就業形态行業工作方式和流程來看,企業以其意願向勞動者分配信息,主導勞動者可獲取的信息内容、信息的呈現方式和步驟,并可随時對勞動者界面進行調整,根據情況隐藏或呈現某些信息。這顯著削弱了勞動者對工作的有效判斷和自主決策權,而企業則因此獲得了更多的權利優勢。其次,在規則制訂方面,互聯網企業能夠單方主導規則的制訂和調整,而勞動者則難以對這一過程産生影響。
新就業形态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首先,從所處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來講,受勞動力市場全球化、自由化、自動化、數字化因素的影響,社會産生并存在大量的、持續的剩餘勞動力資源,這部分勞動者通常低學曆、低技能,在職業技能培訓機制不完備的情況下,該類勞動者不可避免的呈現就業競争能力差的情形。伴随互聯網平台經濟的發展,大量的社會剩餘勞動力湧入這一領域,為了獲取更高收入開展激烈的同質競争。加之國家對勞動力市場的放松管制政策,平台勞動者不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狀态從根本上削弱了其與雇主的談判權利。其次,從平台勞動者的工作性質來看,僅需勞動者具有基本技術能力即可完成相關工作,也就導緻了大量的新就業形态下的工作進入門檻較低。
- 作者簡介 -
魏玥-合夥人
擅長領域:
勞動法,政府國資監管與合規,争議解決,公司商事
Mail:
yue.wei@sgla.com
往期文章回顧:
特别聲明
“中聯成都”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文章的任何内容,請聯系公衆号溝通授權事宜,并于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注明來源于公衆号“中聯成都”及作者姓名。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也不得轉載或使用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圖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關主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讨,歡迎與本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