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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 重新估定價值——淺析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重大變革及影響
中聯上海 | 2022-05-24

觀點 | 重新估定價值——淺析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重大變革及影響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修訂版,以下簡稱“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此次修訂最為突出的變革是統一以政府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相關統計參數為基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取代了舊文中有關 “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标準的界定差異。本文将對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制定背景及主要修改内容進行梳理,并探讨統一城鎮标準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重大進步意義。


一、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背景沿革


為了明确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關于各類賠償金的計算标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以下簡稱“2003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其中,第二十五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分别規定了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依據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依據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1]因此,同一地區的居民會因其城鄉戶口的身份差異,在主張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存在一倍甚至數倍的差距。


雖然早年間我國戶籍制度下對于城鄉身份的區分符合當時我國的基本國情并兼顧了侵權行為雙方的利益,但是,該規定也因其反映出的價值差異在司法實踐中飽受争議。[2]


關于統一人身損害賠償金标準以及如何減少司法實踐中的相應争議等問題,與我國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密切相關。随着我國城鄉差距逐漸縮小以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有關賠償金标準因城鄉戶口的差異導緻不統一的問題在立法中逐漸得到了重視。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戶籍制度改革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循序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3]有鑒于此,城鄉統一的戶口建立制度逐漸孵化,各地逐步放寬了城鎮戶口的落戶制度,按照“自願、分類、有序”原則,促進有條件、有意願、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住所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有序落戶,依法平等享受城鎮公共服務。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的後續實施落地,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标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根據各省具體情況在轄區内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标準試點工作。随後,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結合當地的基本狀況,不再基于人群類别對損害賠償金加以區分,通過不同的試點地區範圍、試點案件類型與賠償計算标準各自論證試點方案,均獲得了積極正面的效果。


在城鄉戶籍制度的深化改革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标準的試點工作總體運行平穩,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修改和法律适用的統一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打下了良好的前期基礎。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主要就取消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标準的城鄉區分規定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在獲得正面的社會反饋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統一了城鄉居民賠償标準。


二、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主要内容


曆經數十年的法律沿革,2003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版)》修訂(以下簡稱“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但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仍未取消損害賠償金的城鄉差異,直至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施行。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主要圍繞取消城鄉差異、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城鄉居民賠償标準展開,主要涉及對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二十四條的修訂,筆者現将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具體修訂的内容歸納如下:


第一,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修改了原解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統一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計付标準。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都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計算,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取消了舊文中關于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計付标準,統一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算依據,對城鄉居民的賠付基準金額不再加以區分。


第二,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修改了原解釋第十七條,統一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作為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付标準。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取消了舊文中關于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計付标準,統一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作為計算依據。


第三,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修改了原解釋第二十四條,統一以法律事實引起糾紛的時間作為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适用依據。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規定該解釋實施後,該解釋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需适用該解釋規定。而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将原先的适用标準由施行後新受理的一審案件變更為施行後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再以案件受理時間作為适用解釋的時間依據,即以法律事實引起糾紛的時間作為了适用新舊解釋的分界點。


另外,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所涉及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确定。以上海、北京為例,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金時可分别登錄上海市統計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tjj.sh.gov.cn/)、北京市統計局官方網站/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官方網站(網址:http://tjj.beijing.gov.cn/)查明相關年度的統計數據,其他省、自治區等地區的受害人亦可前往當地統計局官方網站對相關數據予以查明。


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删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标準中與農村标準相關所有數據後,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現今餘留的農村戶口,均統一适用城鎮戶口的賠償标準,不再加以區分。該賠償标準統一了城鄉居民主張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在城鄉一體化的改革道路上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


三、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實施意義


雖然《戶籍制度改革意見》要求完全取消農業戶口的戶口類型,且已施行8年之久,但在“農轉非”的實踐中,許多農村居民仍因宅基地、土地承包權等特殊原因而拒絕轉換為城鎮戶口,因中央多次強調農業戶口轉變的“自願性”,故我國的農業戶口仍存在一定的積量。然而,随着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以及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城鄉差距逐漸縮小,舊時基于自然空間結構、産業結構、經濟結構導緻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于今日不再适用。有鑒于此,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作出了順應時勢的改革,在《民法典》實施後的今天具有相當的意義,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标準能夠更加充分地保護農村居民受害人的根本權益。以2021年的上海市統計局數據為例,2021年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82,429元;2021年上海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8,521元。[4]若依據修訂前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若受訴法院地在上海的農村居民受害人死亡,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770,420元,若城鎮居民受害人死亡,最高可獲得死亡賠償金1,648,580元。而修改後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則不論城鄉差異,皆以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算标準,死亡賠償金均為1,648,580元,農村居民獲得的賠償金大幅提升。比起前兩年試點時上海市以全體城鄉居民的平均标準作為計算依據的方案,此舉極大地保障了農村受害居民的人身利益,也并不妨害城鎮受害居民的權利主張。


第二,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标準與我國當前戶籍改革下的城鎮化發展趨勢相符。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當前居住在城鎮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達到了63.89%。與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鎮人口比重上升了14.21%[5]。随着我國城鎮化的進一步推進,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标準符合我國城鎮化發展趨勢。農村居民也能夠更好地分享到改革的紅利,在城鄉融合發展的進程中,人民群衆尤其是農村居民的安全感和獲得感更能被增強。同時,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标準能夠有效優化我國的司法配置,避免當事人訟累。在以往的案件中,除受訴法院所在地外,受害人的住所地及經常居住地也是影響适用标準參考地及适用城鎮或是農村标準的考慮因素,因此,一些農村居民受害人為提高其賠償标準,勢必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進行搜證與舉證,而法院也需要對這些證據進行形式與實質審查。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實施後,因适用統一标準,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降低,舉證、質證環節也得以精簡。不僅如此,因不再有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損害賠償金差異,同時涉及傷殘、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争議減少,将進一步降低個案審理難度,縮短審理時間,并且将進一步減少因損害賠償金标準适用而導緻的上訴,于法院及雙方當事人均有裨益。


第三,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對《民法典》的呼應與展開。首先,《民法典》沿襲了上文《侵權責任法》的條文,僅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确定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發布時,相關部門仍在研究、整合統一城鄉賠償标準的試點成果。一年之後,試點工作運行成熟,群衆反映良好,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遂問世,有效填補了《民法典》層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标準的立法留白,成為《民法典》實施過程中人身損害賠償類案件的重要參考。其次,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充分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6]的精神,以法律事實引起糾紛的時間替代案件受理時間,以判定新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适用問題,其理論更加貼近實際,也充分吻合《民法典》的實施路徑。


結語


因我國早期特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考慮到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基本國情,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的損害賠償權利長久遭受着差異化對待。随着城鄉差距日益縮小,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深入推進以及配套法規、規章等相繼落地實施,為解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有關賠償金标準長期不統一帶來的司法争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數十年的探索與改革,新《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頒布無疑為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以城鎮居民收入為基準的統一亦符合我國當前城鎮化趨勢。


序号

修訂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2020)

修訂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2022)

1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4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标準,依照前款原則确定。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标準,依照前款原則确定。

5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6

第二十四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适用本解釋的規定。

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内容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本解釋。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


注釋

[1]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3)》第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條。


[2] 2006年,發生于重慶市的“農村少女遭車禍身亡賠償不及城市戶口同學一半”之事故,使得“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引起廣泛的社會輿論與深思。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的紀敏法官對此回應稱:該司法解釋是根據中國的國情,考慮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雙方的利益制定的。最高院也切實了解到“同命不同價”産生的分歧,并拟實施新規以調整該現象。詳情請參http://news.sina.com.cn/c/2006-03-11/02408413676s.shtml.北京晨報.《最高法回應同命不同價:城鄉賠償标準将出新規》,2006年3月11日


[3] 詳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三條第九項。


[4] http://tjj.sh.gov.cn/ydsj71/20220117/505c10d7b6e84d30a05d229c78b0ced3.html上海市統計局:《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費支出》


[5] 國家統計局、國務院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第七号)——城鄉人口和流動人口情況》.2021年5月11日


[6]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


馬詩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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